一、院长是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
三、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本院的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检查了解落实或完成情况,适时提出指导或整改意见。
四、组织制定或修订本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重要教学文件。抓好教研室建设,
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负责本院教材建设工作。
五、负责分配本院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监控、检查和评估本院教学质量,提出改进教学质量的措施和方法。
六、负责本院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建设。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10节以上。
七、参加学校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及时向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汇报本院工作情况。
八、按院的会议制度召开院领导班子会议、院务会议、全院教师大会、全院学生大会。
九、抓好师资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有关人事工作的讨论决定。
十、指导实验室、办公室的建设和档案管理。指导和督促院行政秘书、教务秘书
的工作。督促副主任履行分管的工作职责。
十一、负责教师年终考核工作,根据院考评小组的意见签署结论性鉴定。
十二、负责本院学生的学籍审定和学生奖惩、处分的审定工作,协助学校做好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
十三、处理院内其他日常行政事务,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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