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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师考勤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4-19

为进一步发挥全院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院政发〔20069号)和校、院岗位责任制的有关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早退。

2、坚持签到制度,包括上班上课、校院各种会议,严禁代签。坐班制干部、职工

每天必须在8点以前签好到。上课教师的出勤按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

3、本院教职工请假,应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的证件和证明,由院主

任审核,签署具体意见;然后由请假人直送学院人事处,待人事处下达批复通知;请假人接到人事处准假通知后,应回本院进行登记。假期期满后,先到人事处销假,再到院里报到,假期方告终止。

4、经院长和人事处认定的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正常的请销假程序者,可允许在

事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5、本院教职工请事假,一次连续假期不得超过三天,续假得重新办理手续。假期

三天内(含三天)由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经院长同意,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6、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由本院和学院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审核。

7、因特殊情况,教职工请假在十五天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手续,经院长签署意

见后由分管人事的副院长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8、教师应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私自找人代替上课。因公或特殊

情况确需调课者,应先经教研室主任和院里同意,再由教学秘书妥善安排,并报教务处批准。所缺课程一般应在事后两周内补上。

9、上课迟到、早退、旷工、旷教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院政发〔20069号及

政发〔200633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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