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不断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工作管理办法》(院政发〔2006〕33号)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院政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考试按全校的统一部署进行。考试前本院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向学生宣传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本院成立考场巡视小组,在考试期间由教学院主任配合学校领导巡视考场,检查考场纪律。
第二条 考试的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形式。实验、实习、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也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评定学生成绩。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采用闭卷笔试外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写出命题方案,教研室主任审定,经教学院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考试的命题
考试命题由教研室主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承担,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和分管教学的院主任批准后,报送学校教务处。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一般应做到:基本题约占 60% ,稍难题约占 20% ,进一步提高题(偏难题)约占 20% ,尽量避免与近四年考题的重复,重复率不得超过 10% 。
考试题必须同时准备A、B两套,两套试题应基本等价,由教务处主管考试的部门任意抽取其中一套作为正考考题。
第四条 试卷的印刷与保密
教学秘书要在考试前两周将试题电子文稿送学校考试中心,由学校考试中心统一制卷印刷。命题老师与院教学秘书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无关人员泄漏试题内容。
第五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不得取得学分:
(一)、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的四分之一以上;
(二)、请假缺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
(四)、未经选课程序认可。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两周内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院教务秘书,经分管教学院主任审定后,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在该学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考试证、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进入考场。
第六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持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须学校医院证明),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院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秘书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和该生。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七条 监考
本院在考试前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确定监考教师。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换。
监考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自觉维持考场秩序,防止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
(二)、 监考人员应于每场考试前 20 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后直接进入指定考场。考前 10 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指导学生填写学生考试签到表及按秩序就坐,要求学生将有效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同时督促学生将不应带入考场的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理考场。
(三)、考试前5 分钟,向学生宣布本场考试的课程和时间,宣读考场规则后,当众启封分发试卷,如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安排不符或试卷份数不足,应立即报院部主考和教务人员。
(四)、学生得到试卷后,监考人员应该及时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规定位置填写专业、年级、学号、姓名,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漏页、缺题现象;如发现试卷有缺页、漏页或缺题等情况,应及时调换。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巡视考场,并逐个核对学生的考试证、身份证(或学生证)是否与与考者本人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报告考场负责人处理。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巡视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六)、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收回缺考试卷,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缺考学生的姓名、学号、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
(七)、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并有违纪舞弊行为者,应注意收集证据,直接收回试卷,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予以记载。
(八)、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吸烟、离开考场或随意调换监考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或缩短考场考试时间。除试卷印刷模糊不清可当众说明外,不得对试卷内容、题意作任何解释和暗示。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时,应立即要求学生停止答卷。监考人员在查对试卷份数无误后,将试卷送到指定地点,并按有关要求填写试题袋封面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名。如发现作弊现象,教学秘书应于考试结束半小时内,将作弊记录送交教务处。
(十)、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协助或帮助学生违纪舞弊,违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考场答疑
每门课程考试期间,教研室须指定一名任课教师负责检查考题质量,解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 学生考试纪律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以下考场纪律:
(一)、学生应提前 10 分钟凭有效证件进入指定考场按要求就座;迟到 15 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
(二)、考试进行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三)、凡属闭卷考试,学生只可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得将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本和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四)、学生必须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清楚地填写专业、年级、学号、姓名;答卷一律用蓝、黑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卷面要整洁;答题一律写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否则无效。
(五)、考试期间,除试卷分发错误或印刷模糊外,一律不得提问;学生因突发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离开考场外,中途不得以其他借口离开考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六)、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时间一到,所有学生须立即交卷离开考场;凡逾时不交卷或不在试卷上填写姓名者,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七)、扰乱考场秩序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将其逐出考场。
第十条 作弊处理
作弊和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本次考试以零分记,根据作弊情节由教务处做出处分决定并及时通报,处分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阅卷评分和成绩管理
专业必修课程,实行统一评分标准,流水评卷或交叉评卷。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阅卷,教研室主任对阅卷情况进行抽查。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成绩,不向学生泄露考试成绩。任课教师一般要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评阅完试卷,并将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填写在《学生成绩报告单》上,并在一周内完成成绩上网。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出现错判、漏判、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的现象或学生提出成绩复核要求时,必须由任课教师于开学后两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院分管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认可后予以更正。
试卷评阅及成绩登录完毕后,应立即将试卷交到课程所在院部集中保存,直至学生毕业。
因旷考、舞弊或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其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舞弊”或 “取消考试资格” 等字样;重修的应注明 “重修” 字样。
第十二条 考试质量分析
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各个教研室应对本教研室开设的课程考试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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