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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16-04-19

本院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我院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本院各实验室(包括科研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单价在5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专用设备或单价在500 元以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技术物资如电热套等小型电器,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二、本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及帐目管理等项工作。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不断增强业务能力,遵守岗位责任制,保证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全院师生员工要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爱护国家财产,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仪器设备。鼓励、提倡自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仪器设备,开拓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新领域。

、各实验室必须按照学校和本院的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规划,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作出切合实际的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经院行政充分论证后,报学校国资处采购。

、购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设备由主管院长或实验室主任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大型设备由本院与国资处及厂方代表共同开箱验收。凡是厂家负责安装的设备,须待厂商人员到学校后,由验收小组和厂商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认可。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查清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本院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实验室主任对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合理调配权,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八、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人均不得私自随便借、调走或拆卸仪器设备。

九、各实验室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并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做好防火、防冻、防锈、防爆、防潮、防尘、防磁、防腐蚀及防盗和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仪器设备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的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并确定专人保管和使用。使用人员使用仪器设备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合理、科学地使用。

十一、教师和学生到校外进行教学实习或科技协作,所带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经院实验室主任或主管院长批准,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携出手续。所借设备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借出校外。

十二、教学、科研固定资产每年清点一次,要做到帐、物、卡相符。

十三、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本院有权调剂处理院内仪器设备,以发挥其作用。

十四、经本院组织的技术鉴定小组论证、鉴定,确已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报废。经批准后,及时办理注销帐、卡手续。

十五、各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应按有关损坏、丢失的赔偿制度认真进行处理。

十六、凡不适应现时教学、科研使用,经改造后可以应用或改制成特殊需要的,或原来精度甚低达不到要求,经过改制后确能显著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鼓励实验室进行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制,必须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相关实验室必须提出改制的充分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主要参数,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院同意后,报国资处审批。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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