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本院实验室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分级管理的体制。本院由一名院副院长负责所辖实验室的工作。
二、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本院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一名。
三、本院实验室实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及院里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校院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五、专、兼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六、本院实验室实行定期的实验室评估制度。本院实验室评估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进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
七、本院实验室实行专人专管专用,其他老师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使用时,要得到主管院领导或实验室主任批准。需要动用精密仪器设备时,须经该仪器设备专管人的培训指导,待完全掌握其性能及操作技能后,才能独立操作。
八、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好并定期检查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爆、防盗、防腐蚀、防辐射、防事故等方面安全工作。实验室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学会正确使用。如遇发生重大事故,在场人员应立即切断事故源头,抢救伤员,以防止损失扩大,同时迅速报告校院,并保持现场。
九、实验室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认真执行实验室安全守则,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及设备的安全。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十、实验室要保持安静、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打闹嬉戏,实验室内不准吸烟或进食,不准闲杂人员随意出入。
十一、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学校和本院的有关制度执行。
十三、实验室的物品由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平时要经常通电运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有故障要及时修理,并做好修理登记,务使设备处于完好待用状态。仪器设备及其它实验物质一旦损坏损坏要及时报告,如丢失时要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损坏或遗失实验室物品都要追查责任,适当赔偿。
十四、本院教师领取任何实验室物品都要去库房亲自签字,严禁捎带。不上实验课的教师不得领取仪器药品。上实验课的教师(及实验员)不得领取与自己所任课程无关的仪器药品。如确实需要领取时,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
十五、教师从库房借用实验室物品时,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要求按期归还,如延长使用时间可办理续借手续。但每学期末必须归还。库房要在期末清理帐目。凡借用的东西要注意保管好,一旦丢失视情节按50-100%赔偿。
十六、保管员要负起责任,按原则办事,不该领的东西不给领,不该借的东西不给借,并及时登记进出帐目。凡库房物品与帐目不相符的,要追查责任,适当赔偿。
十七、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实验室水、电的供应情况,管道及附属设施。做到分工负责,妥善管理,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水源、火源,关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实验室钥匙必需妥善保管,不准私自借用和转配。
十八、实验室内的卫生由任课教师和实验员双重负责。上课时以任课教师为主,督促学生做好值日。遇学校统一搞卫生时,由实验员与班主任负责,以实验员为主,与学生一起进行彻底清扫。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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