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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10-15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材环院政〔201822


关于发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二级学院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校政发〔201651号)和《迎接省高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校政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附件: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201891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91日印发

附件1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条  为了做好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学院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院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办,由教务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报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审批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检查、评估、监督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研究学院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院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六条  院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七条  院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我院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校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院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院学位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院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由院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经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后,由教务办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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