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材环院政〔2018〕23号
关于发布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及职责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二级学院管理水平、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校政发〔2016〕51号)和《迎接省高校章程实施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工作方案》(校政发〔2017〕36号)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及职责。
附件: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及职责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2018年9月1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1日印发
附件1:
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及职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办学质量和加强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性技术应用性人才,特设立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学院为确定专业的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教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智囊机构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博采行业精英之专长,集中专家智慧和经验,为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出谋划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活动形式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接受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与党总支书记领导。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教研室为单位分别设立,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教研活动。
第六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学校有关领导和专业教师等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3-7名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本行业涉及到的各个技术领域,并能正确掌握和预见专业发展趋势。
第八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
第九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各专业组办公室,由秘书负责相关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可委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高等教育有关文件、法规和地方经济建设及行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专业设置、专业教学改革等专业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审议相应专业的改革、发展规划,指导重点、特色专业的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专业实习的安排、毕业生顶岗实习报告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实践性环节教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第十六条 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参与有应用特色教材的编写。
第十七条 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
第十八条 为专业教师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条件,加强产学研全面合作。
第十九条 指导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研讨本专业在国民经济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中发展的新动向、新课题,使专业建设更加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条 审议委员会提出的其他议项。
第四章 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学院专业建设提出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中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活动情况,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的报酬。
第五章 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关心相关专业的发展,尽可能及时地提供专业发展的最新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的社会影响力,促成学校与各界加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联系。
第二十七条 参加每年召开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对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积极为学生提供实训条件。
第二十九条 指导、推荐毕业生就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充分重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研究与落实。
第三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平时与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务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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