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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环院政发〔2025〕24号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04-16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实验仪器、设备是国家财富,又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培养师资的物质条件。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促进全院师生员工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特制订本办法。

1.在实验过程中,凡不爱护仪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者,应追究事故责任,除批评教育外,还必须写检查报告,并按损坏情况赔偿修理费的1~10%。

2.学生实验时,属于不合理操作导致破损的玻璃仪器,赔偿玻璃仪器原价30%,不听教师指导,故意损坏者,应以原价赔偿,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确认。

3.发现丢失仪器、设备或工具等物品时,资产管理责任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获副主任,及时写出事故报告,以便组织调查,做出处理意见。凡属保管不善而造成丢失者,保管应受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情况作适当赔偿。

4.经批准私人借用的仪器设备、工具损坏时,借用人应负责全部修理费,如不能修复或丢失则照原价赔偿。

5.私自拿走设备零件、工具者,除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外,必须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并责令立即退还。如有损坏要按原价赔偿。属盗窃、破坏行为者,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6.对于爱护仪器设备,并做到经常注意维护和敢与不良行为作斗争者应给予表扬,突出者给予奖励。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材料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5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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