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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14-12-16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因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导致新发展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好、社会反映比较差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基层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总)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党章》规定,降低党员标准的;2、不经民主推荐或不经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就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3、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4、未能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政审或政审走过场给发展工作带来被动的;5、不经过发展公示的;6、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或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7、填写发展党员材料弄虚作假的;8、入伍、入学、外出务工以及支部撤并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9、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10、违反党员发展工作其他程序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基层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或发展计划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2、发展党员未按计划的,或增补计划未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就发展的;3、违反培训考试制和政治审查制的有关规定的;4、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5、对党员发展公示过程中群众的举报查处不力,造成发展工作被动的;6、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召开党委会的;7、以权谋私,干预下属党组织正常发展工作的;8、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9、重点预审对象未及时与县委组织员办公室通气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党建工作先进参评资格和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整工作岗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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