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讨论稿)
(2010年3月)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中国足球彩票_澳客彩票网-app官方下载系、部等直属单位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总支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在院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教学系(部)、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建立。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长远和近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对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考核办法、奖惩规定、奖酬金发放办法、自筹资金预决算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
3、讨论单位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民主评议单位领导干部,推进政务公开,必要时可建议本级和上级机关对干部给予举荐、嘉奖、表扬,也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行政负责人应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提案和有关决议。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负责人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代表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提名,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按教职工总数的50%选举,50人以下的由全体教职工组成代表。代表构成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3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以服务为主的单位其代表的构成比例可由该单位参照企业职代会条例另定原则,应保证服务第一线的职工占有相应的比例。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条件:
l、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其它各项工作;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具有代表性。
3、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受到群众的信赖。
4、关心教代会和工会工作,积极参与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 长期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提请二级教代会主席团撒消其代表资格的决定,提请二级教代会主席团作出决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代表资格。若因工作等原因调出本单位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取消,缺额代表由所在部单位补选。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3、对大会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表决。
4、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对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咨询。
6、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教学、科研、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3、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每届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每次会议的内容,由主席团确定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会议,他们可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大会主席团及执行主席。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但教学、科研第一线人员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与秘书长建议名单经协商产生,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由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推选组长。
组长职责是:
①主持会议期间代表组的活动。
②征集提案。
③组织代表积极参加民主管理,负责反映代表意见。
④负责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分工会委员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召开代表大会请示报告,选举代表,提出主席团建议名单,征集、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确定大会日期。
2、大会根据需要还可设秘书、宣传、提案、会务等工作小组,在大会筹备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会议的全部工作。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遇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小组长会议或组织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5、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6、做好二级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7、完成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议的筹备及开会程序:
(一)做好会前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筹备工作
1、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可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2、向本单位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和院工会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报告,经批准后,由本级党组织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3、起草教代会的文件,准备有关会议材料。
4、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每次教代会的议题。
5、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举代表,填写好代表登记表,并负责代表资格的审查和培训工作。
6、成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征集提案和立案工作。
7、可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听取党政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意见,并统一认识,共同开好教代会。
(三)召开预备会议(内容根据会议需要取舍)
1、预备会由分工会主席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2、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3、通过分工会作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4、通过议程和议题。
5、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6、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会前印发并讨论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9、讨论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有关制度和方案。
10、其他需要由预备会议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
11、党政领导讲话。
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四)召开正式会议(内容根据会议需要取舍)
l、根据预备会议通过的日程和议题召开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全体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
2、正式会议的召开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宣布开会。
3、宣布大会议程。
4、上级领导、来宾讲话。
5、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含财务工作)。
6、工会负责人作工会工作报告(含提案工作)。
7、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讨论通过全员考核制度、岗位津贴发放、奖励办法及其它重大事项和规章制度。
8、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9、进行大会选举和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五)大会精神的宣传和闭会期间工作。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征集及处理工作
l、在开会前10天左右,分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印发征集提案的通知,内容包括各系、部等直属单位的发展、管理、教学科研、教职工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岗位津贴及奖金分配和生活福利等方面。
2、代表们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须有两名正式代表附议,应当一事一案。
3、由提案小组审查立案,重要提案交联席会议研究,重大提案可作为大会正式议题。
4、会后行政负责人对提案小组转来的提案,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批转有关部门(或个人)限期落实。
5、教代会工作机构将处理好的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处理意见可以咨询。
6、教代会可以组织代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7、本次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须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行政、分工会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关于教代会议题的意见。由大会筹备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行政负责人协商,初定议题,请示党总支或直属支部讨论同意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大会决议、决定的产生、通过程序:
1、在大会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秘书长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草案)。
2、大会主席团对决议和决定(草案)审议后进行修改,再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有关教代会评议干部的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细则(如评议对象、内容、形式和程序等)。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工作列入分工会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评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院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