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院政发〔2012〕81号)
作者: 时间:2012-05-23 点击数:
实习教学是本科教学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在高等教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稳定的实习教学基地是实习教学正常开展的基本保证。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足球彩票_澳客彩票网-app官方下载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习教学基地是指承担学校学生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的、经学校确认与之建立协议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外行政及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实习教学基地分为教育实习教学基地和专业实习教学基地。教育实习教学基地主要供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进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教学基地主要供非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进行需在校外进行的实习教学或其他一些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专业发展目标及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培养应用能力和职业基本素质为中心,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培养途径,分阶段建立建设好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第四条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要统筹规划,数量和种类应能够覆盖所有专业,同时,要有选择地重点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实习教学基地。
(二)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学校与实习教学基地之间应该是共建、合作的关系,要提高实习教学基地依托单位与学校合作的积极性,双方在人才培养与就业、科研合作、人员培训等方面各施所长、互补所需、双方受益、义务分担。
(三)社会服务、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要与实习教学基地之间开展多维度多层次的合作,将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就业相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四)稳定性和发展性相结合原则。所建的实习教学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学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要求,合作空间相对稳定,具有长期可持续发展性。
第五条 建立实习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应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职工队伍;实习场地和指导人员能满足《专业实习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二)实习教学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具有能满足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要求的条件。 教育实习能同时接纳3个实习队或40人以上的学生开展实习;专业实习教学基地每次可同时接纳20人以上学生开展实习。
(三)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应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就地就近。
第六条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专业系申请。依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对拟建基地先期进行考察论证,与依托单位初步协商并达成共识,将考察论证情况书面报告教务处,提出建设申请。
(二)学校考察。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领导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具体意见。
(三)签定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委托相关专业系与依托单位就双方共建教学实习教学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单位、相关专业系各执一份。
(四)挂牌。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在签定合作协议后可申请挂牌。
第七条实习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根据双方合作成效及意向续签协议。
第八条根据实习教学需要,各专业可聘请基地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校外指导教师须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校外指导教师由基地所在单位推荐,专业系审查通过,报教务备案,由相关专业系进行聘任,聘期根据基地合作协议约定期限确定,一般为3-5年,期满根据工作情况续聘。
第十条实习教学基地实行校、系二级管理,教务处是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习教学基地的宏观管理,各系是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实习教学基地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行等具体事务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专业系应加强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档案,做好基地运行和实习情况记载。各专业系经费投入原则上用于基地的基本生活、学习条件建设,以保证教学实习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专业系和学校适时对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丧失了基本条件的单位,予以撤消。
第十三条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学基本文件的建立,包括实习(实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修订、实习(实训)教材的编写、实习和训练项目的开发等。
(二)实习教学基地常规管理及教学组织运行的制度建设等。
(三)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
(四)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活动。
(五)为保证在实习教学基地进行的教学活动正常开展而提供相应的场地、生活设施,购置仪器设备和配套的器材。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划拨专项实习经费以保证实习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实习经费按学校相关实习经费核算办法划拨专业系专款专用。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支付实习教学基地单位管理费;
(2)实习教学基地指导教师教学指导费;
(3)与教学实习相关的图书、教学软件、办公用品费等;
(4)业务交流费;
(5)实习师生往返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学校划拨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1)实习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必要的调研费;
(2)教学研究、产学研合作、学术交流业务费;
(3)实习教学基本设备及实习生活设施建设费;
(4)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协议明确的其它费用等。
第十六条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使用时采用申请立项的方式进行。各专业系根据相关专业培养方案需要,结合实习教学基地实际提出实习教学基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同时将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经费预算和配套项目建设资料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实习教学基地要严格按立项内容进行建设,如需要变更内容,须向教务处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变更项目的建设资金必须控制在专项经费范围内,并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