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条件
根据学校下发的相关评定文件精神,我院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大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需在上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的前5%;(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需在上学年度成绩排名在所在年级的前10%,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年度的贫困生档案)。另外,申请者还需按在校的政治思想表现,任职情况,工作能力,获奖情况等方面分别计分,作为附加分。根据分配的指标和我院学生分布情况按比例排名,确定最后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
二、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加分计算方案表
序号 |
评定 方面 |
具体项目要求及记分 |
实际得分 |
一 |
政治思想表现 |
1.上学年度期间,曾评过省级“三好学生标兵”,计6分(备注:以荣誉证书或下发文件为依据,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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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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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级荣誉,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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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院级荣誉,计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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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任职情况 |
1.担任班委会、团支部委员满一年者,计1分。(备注:上学年度期间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者,且所负责的工作成效显著,分别按相应分值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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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班长、团支书满一年者,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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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任院学生分会、院团总支各部门部长(含副部长)、社团主要负责人满一年者,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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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任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满一年者,计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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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担任校学生会主席、团委副书记(学生)满一年者,计5分。校学生会副主席、校文建站站长、文明督查队队长、校卫队队长满一年者,计4分;校学生会、团委(不含社团、协会)、文建站、校卫队、创联各部门部长(含副部长)满一年者,计3分;任干事满一年者,计2分。(备注:只取最高分值一项、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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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获奖情况 |
1.院级奖项每项分别加3、2、1分。(备注:上学年度期间,在文化、体育、艺术、科技等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以荣誉证书或下发文件为依据给予加分。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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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级奖项每项分别加4、3、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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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级奖项每项加5、4、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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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级奖项,每项加10、8、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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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科研发明情况 |
1.上学年度期间,参与学校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和“学术科技作品大赛”、学校组织的科技创新、创新性实验项目等课题申报获得立项者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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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校的挑战杯竞赛、学校组织的科技创新、创新性实验项目等课题立项获“重点课题”验收通过者加4分,获“一般课题”验收通过者加2分。获省级奖励的加6分(以荣誉证书或下发文件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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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国家级学术性刊物(含报刊)每发表一篇论文或作品;在省级学术性刊物(含报刊)每发表一篇论文或作品加3分;获得各类科技发明专利证书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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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职业技能与证书 |
1.每获一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加1分;每获一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加2分;每获一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加3分。(备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国家注册会计师证书、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师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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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省级普通话测试二甲及以上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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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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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过二级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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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重大社会实践 |
1.暑假社会实践完成活动全程(1个月以上),提交社会调查报告,成绩合格加2分(以院部证明和证书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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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学校组织的“三下乡”活动和其它重大社会活动,参与活动全程,完成各项任务,综合表现好,被评为学校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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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 |
视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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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上一学年度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该项荣誉不予加分;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综合评定:学习成绩占80%,附加分占20%。其中学习成绩以平均绩点分折算成百分制。
三、附则
1、本制度由教育学院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修订和颁布之日起施行。按年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学院党总支部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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