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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山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10-23 04:33 浏览次数:

梅山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研究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3、研究确定中心的重大科研项目;

4、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5、对研究中心的招标课题进行审议评估;

6、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

7、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7至11名国内外著名学者组成,其中,本研究中心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每届更换委员不得少于四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提出,由主任委员按规定程序补聘。

第四条 中心主任必须是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首界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中心主任提出,经中心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到三名,主任由校长聘任。研究中心内的委员只能由一人担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聘请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可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也可采用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法,每位委员一票。

第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梅山文化研究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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