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4-09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考核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建立健全正常的课程考核秩序,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的严肃性、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核目的
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根据中国足球彩票_澳客彩票网-app官方下载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二条 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半开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核与实际能力考核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由学校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各专业系教务办组织实施。考查课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考核形式由开课系(部)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 闭卷笔试的时量一般为120分钟,考试时量应与考试题量相吻合。开卷笔试、口试、实验考核等由任课教师申请,系(部)同意后确定考核时间,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三章 学生考核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部)确认。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办理了相关免听、免修手续的除外):
(一)没有进行学期注册,取消学期学习资格的;
(二)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
(三)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1/3;
(四)包含实验实践教学部分的课程,实验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的。
(五)独立实验(实践)课程末完成规定实验数量(实践时间)的1/3。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在考核前一周公示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学生可在3天内向任课教师提出异议;各系(部)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考试中心备案。凡不具备考核资格擅自参加考核的学生,其成绩作无效处理。
第四章 考核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
第七条 课程考核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统一命题,并报所在系(部)审核。
第八条 考核命题要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制定命题计划审批表,然后再根据命题计划审批表编制试卷。制定命题计划审批表的一般原则是:
(一)试题内容覆盖率达到85%,要求覆盖面大,题目及题目类型多,分数分配不过于集中;
(二)试题内容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教学的知识技能状况和学生能力发展水平,制作难易适度的试卷。
第九条 各门课程命题时应拟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不得有相同试题。试题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试卷插图要准确、清楚。各门课程的A、B试卷,均须经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主任,按照考试命题要求审查并在命题审定单上签字,命题人是教研室主任或分管教学的主任时,由系(部)主任审查并签字。
第十条 试题拟定后,须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主观题应提供“答案要点”)。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掌握,对答题的每个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试卷一般于考前8周交学校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制卷。
第十一条 试卷按学校试卷模版格式制作,需注明“开卷”、“半开卷”或“闭卷”字样和考试时量,并递交同一版本的纸质稿和电子稿。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从递交的A、B试卷随机抽取一套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套作为补考试卷用。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在考前规定的时间到考试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
第十三条 补考如需单独命题,由系(部)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学校考试中心审批,其命题要求应与原课程考核要求一致,不得降低难度,不得简化程序。
第十四条 独立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根据课程考试大纲进行,可采用理论考试(笔试)、实际操作抽查(随机抽取考生)、各次实验的考核成绩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出题教师和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考试完毕,所有试卷应如数收回,阅卷后,由组考系(部)妥善保管或交教务处统一保存。
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系(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考试中心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负责学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系(部)负责本部门专业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系(部)要在考前召开会议学习有关考试文件,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校系两级学生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
第十九条 全校公共必修课程考核由学校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全校公共选修课程考核由学校考试中心安排考核时段,各系(部)具体组织;跨系(部)的专业基础课考核由开设该课程的系(部)与相关系(部)协调安排;其它课程考核由各系(部)根据考试中心要求自行安排。系(部)组织考核的课程须在考核前1周将考核安排表报学校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理论课程的考试原则上按每考场30人设置标准考场。每个标准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口试课程考核考签(口试试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考生人数的1/4,每份考签的题量和难易程度必须大致保持均衡。考生的试题抽签决定,每人允许抽签1次,抽签和准备时间不超过20分钟,口试时间由主考教师决定,一般不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规范,不得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凡有上述现象,一经查出,该课程记零分。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等级考试或补考须携带)、考试卡或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听从监考老师安排。入座后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验。考试中不得擅自变更座位,凡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取消当堂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生参加考试,除必要的考试工具外,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等电子工具,如带有规定之外的上述物品,应按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凡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未交试卷不得中途退场结束考试。考生不得中途离场,若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场须举手示意,经请示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在同一时间内因故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只限1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发现试卷印刷不清楚,考生可举手询问监考老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二十八条 考试时,一律使用统一草稿纸。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进行正常工作。监考老师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场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考前在课桌、墙壁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
(二)发卷后仍有夹带物品;
(三)为他人偷看提供便利或为他人作伪证;
(四)不交试卷退场;
(五)作弊未遂行为;
(六)其它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考前获取试题内容;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三)窃取或传递或已实施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行为;
(四)相互交谈或用动作相互传递答题信息;
(五)请他人代考、代替他人考试(含考试中途更改姓名;上机考试中途交换座位);
(六)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生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考生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做出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三十五条 发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考务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六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监考老师和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或作弊考生告知违纪或作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考生写出事情经过、做出检讨并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认定签字的《考场情况登记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表》、学生违纪(作弊)证据、学生签字的材料交系(部),由系(部)统一交学校考试中心。
第三十七条 系(部)主考提出对违规学生的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考生,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察看期间再次作弊的,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老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
第四十条 监考老师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熟悉考试组织工作。考前应准备好考生名册、试卷、答题纸(卡)、考场情况登记表、草稿纸等考试用具。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忠于职守,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一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完成如下工作:
(一)宣讲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二)调整考生座位,教室按标准考场安排座位,纵向对齐;
(三)指导考生将所带书包、教材、笔记本、草稿纸、资料、通信工具以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物品在指定的地点存放;
(四)分发考试专用草稿纸。
第四十二条 监考老师应在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监考老师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做出任何解释,但发现试题文字印刷模糊或试卷本身有误,必须查实后予以告知。
第四十三条 监考老师应于开考后5分钟检查学生有效证件(准考证、考试卡或身份证),并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相关考试信息。发现证件与本人不符,或填写信息与证件不符应没收试卷,并区分情况做作弊或清退出场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考老师必须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须如实填入考场情况登记表。有关违纪、作弊的文字证据,应附在考场情况登记表后。作弊的其他工具,由监考老师交系(部)考务办。监考老师对于扰乱考场秩序者,有权直接逐出考场,交考务办处理,考后由系部报告学校考试中心。
第四十五条 考生提前交卷时,监考老师必须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密封线内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对允许提前交卷的考生,考生一旦提前结束考试,监考老师不得再接收补交的答卷。
第四十六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离开考场。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准时收卷,并按学号顺序清点,回收所有多余和作废试卷。试卷清点无误后,监考老师应及时将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交学校或系(部)的考试办公室。此外,监考老师还必须清理考场,发现考生遗留物件,也应一并及时交到系(部)考务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监考老师迟到、缺席、早退、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隐瞒学生违纪作弊事实、丢失学生试卷等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系两级巡视制度,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校巡视员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校教学督导员、教务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系(部)巡视员由系(部)领导、系教学督导员、教学秘书等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考场的巡视。
第五十条 学校巡视人员主要职责是检查系(部)组考、考场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的情况,若发现系(部)主考及监考人员有失职行为,应提出改正或相关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系(部)巡视人员应尽职尽责,详实记录巡考情况,填写好《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附表1),并及时送学校考试中心。
第十章 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试卷评分细则要求科学、合理、规范;阅卷人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分细则评卷,做到公平、公正、无误。
第五十三条 一门课程由2位或2位以上教师授课的,该课程考核必须统一考试时间,并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阅卷。
第五十四条 所有笔试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
第五十五条 试卷记分必须同时记有卷首分、题首分和小题分。每题评阅记正分,全错和未答题应记“0”分,全对记满分,未全对的主观题应标出知识点分或观点分,客观性题目只能打满分或零分,不得出现其它随意性分数。
第五十六条 试卷必须有评卷人、合分人和复核人签名,试卷评阅记录(包括每题评分或总成绩)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判或漏判确需更改时,应同时有评卷人和复核人等至少2人签名。
第五十七条 试卷阅毕应填写试卷分析表(原则上以小班为单位,如年级人数不超过2个班,可以以年级为单位),每份试卷分析表应以该门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课程的教学目标与要求为标准,认真分析学生的答题情况,卷面成绩不呈正态分布时,应重点就学生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相关能力目标的实现、教与学各方面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进行归因分析,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教学改进措施。
第五十八条 考核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期评成绩低于60分,补考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院政发【2010】23号)执行。
第五十九条 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输出一式3份签字后,交系(部)。
第六十条 学生可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阅考试成绩。
第六十一条 学生成绩档案应严加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六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原始试卷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整理并保存到系(部)或教务处。所有课程考试试卷存档材料,以小班为单位进行归档,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2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试卷存档材料依次包括:
(一)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的封面;
(二)课程考核命题计划及试题审批表(附表2);
(三)课程考核试卷分析报告(附表3);
(四)课程成绩登记表;
(五)学生违规处分文件或成绩处理意见;
(六)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
(七)试卷样卷;
(八)学生考试答卷
第六十三条 违规学生的相关资料由学校考试中心负责整理并存档。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2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违规学生存档材料依次包括:
(一)考场情况记录表(附表4);
(二)考场情况汇总表(附表5);
(三)违规学生本人书面材料;
(四)违规证据。
第六十四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可以申请查卷。查询试卷和更改成绩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查卷、更改成绩时间:
考核成绩公布1周内可以申请查卷,并更改成绩,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查卷程序:
(1)由学生本人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成绩查询(修改)审批表》(附表6);
(2)学生所在专业系(部)教学秘书签署意见,并报系(部)主任同意;
(3)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成绩查询(修改)审批表》交至教务处考试中心,经审批同意后,通知该门课程开课系(部),由教学秘书会同评卷教师共同对试卷进行复查;
(4)经查实成绩确实有误,经报请所在系(部)主任审核后送教务处考试中心并给出对评卷教师的处理意见;
(5)查卷结果由复查教师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成绩查询(修改)审批表》签字后,由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将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如成绩确实有误,由考试中心在教务管理系统上修改。
第六十五条 各系(部)应严格按照学校关于考试试卷命题、评阅以及存档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好本系(部)考试试卷的命题、评阅以及存档工作。教学秘书须对本系(部)考试试卷的命题、评阅与存档工作进行形式审查。各系(部)主任对本系(部)考试试卷的命题、评阅与存档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工作的系主任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教研室主任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专家对各系(部)考试的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对教师评卷进行检查,同时应将分析、检查结果通报各系(部),督促教师科学命题。
第十一章 补考、缓考和缺考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凡上一学期课程(设计类课程、实验、实训与实习课程除外)不及格者均可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的前2周内进行)。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选。设计类课程、实验、实训与实习独立课程不安排补考而随下一年级重修所有内容。辅修课学校只组织毕业总补考。实验课程的毕业总补考进行相应的实验项目考核。
第六十八条 补考不及格、没有参加补考或因考试违规、缺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可参加毕业总补考。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则上缓考学生必须于考试前3天在教务处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附表7),填写申请表内相关内容。
(二)系(部)分管教学主任审核《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签字后,由学生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审批,原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复印件交系(部)。
(三)学生因本身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或因家庭发生意外等情况而暂时不能办理缓考手续者,应由同学代理或本人在事后及时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补交系(部)和教务处考试中心各1份。
(四)所有缓考的课程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并进行。
(五)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处理,但需注明“缓考”字样。
第七十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处。凡缺考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但准予参加毕业总补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
巡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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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考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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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情况 整体情况 |
优 |
良 |
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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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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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清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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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安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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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纪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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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件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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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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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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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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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问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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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教室 |
考试科目 |
监考人 |
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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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情况:
巡视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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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巡视人员须配戴巡视牌,应于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到考场。
2、巡视人员在考试期间应自始至终巡视考场,严格检查考场纪律。
3、一旦发现学生违规,巡视人员应作出仲裁,然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4、巡视后须如实填写巡视记录表,并请将此表及巡视牌送教务处考试中心。
附表2: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课程考核命题计划及试题审批表
系 专业 级201 —201 学年第 学期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必修 □限选 □任选 命题人
任课教师 考核时量(分钟) 卷面总分 考核人数
考核类型:□闭卷□开卷□半开卷试题难易度:较易%;中等%;较难%
教学内容 |
学时 |
分值 |
题数 |
题型及其各教学内容分值分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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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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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主任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系部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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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命题审核意见必须切合实际,且含命题覆盖面、题量、难易程度、命题规范程度、版面格式等情况。
附表3:
201—201学年第学期课程试卷分析报告
课程名称: 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 学分:
任课教师: |
教学班级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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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类型:□闭卷 □开卷 □半开卷 |
人数: |
|||||||
卷面 成绩 |
成绩 |
90—100 |
80—89.5 |
70—79.5 |
60—69.5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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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 | ? | ? | ? | ? | |||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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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值: |
标准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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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 覆盖面 题型 题量 难易度 信度 效度 区分度 分析 |
? | 成绩频数分布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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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答题情况,典型错误及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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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教学和学生如何学好该课程的意见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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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主任签名: 年月日 |
系部主任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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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连同试卷装订存放。
附表4:
考场情况登记表
基
本
情
况 |
科目 |
? | |||
考室 |
? | 考试日期 |
月 日 点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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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应到人数 |
合 计 |
实到人数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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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考 缺考 考生 姓名 性别 学号 |
? | ||||
考 场 情 况 及 违 规 者 姓名 性别 学号 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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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 |
? |
注:监考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此表,并与试卷一起交系(部)办公室,再由系(部)教学秘书统一存档。
附表5:
考场情况汇总表
报表人:
课程名称 |
? | 考试日期 |
年 月 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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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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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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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考生 人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到考生 人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考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缺考考生 姓名、学号 |
? | |||||||||||
缓考考生 姓名、学号 |
? | |||||||||||
违纪考生 姓名、学号 及处理意见 |
? | |||||||||||
作弊考生 姓名、学号、 性别、课程 及作弊情节 |
?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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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分课程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系(部)办,一份于考后三十分钟内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附表6: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成绩查询(修改)审批表
姓名 |
? | 学号 |
? | 专业 |
? | ||
课程 |
? | 考核方式 |
? | 考核时间 |
? | ||
原始分数 |
? | 查询(修改后)分数 |
? | ||||
本人申请 |
年月 日 |
||||||
专业系(部) 意见 |
年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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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卷教师意见 (如有分数改动 注明原因) |
签名: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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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审核意见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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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审核意见 |
年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7: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学号 |
? | 姓名 |
? | ||
系别 |
? | 班级 |
? | 年 期 |
|
缓考 科目 |
? | ||||
缓考 原因 |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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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主任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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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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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考试中心,一份交系(部),一份自己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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