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8-1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监控,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成立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督导团,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是由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的工作机构,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及指导的学术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功能主要是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状态,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为学校加强教学质量控制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运行模式是“督、导、评”相结合,其中“督”与“评”为手段,“导”为目的。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理念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督导制度。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团,成员一般在离退休教师中聘任(专职),也可在在职教师中聘任(兼职),人数为5—15人。各教学系部设立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在在职教师中聘任(兼职),人数为1—3人。
第七条 教学督导由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办事公正,威望较高,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兼职教学督导原则上不由系部领导担任。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由教务处提名,交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查,校务会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聘期二年。各系部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由系部党政联系会议提名,教务处审批,由系部主任聘任,每届聘期二年。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名。团长、副团长由督导室成员选举产生,也可由校长推荐或指定。各系部教学督导小组设组长一名,由系部主任指定。
第十条 教务处分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的副处长负责教务处与学校教学督导团、各系部教学督导小组的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直接向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各系部教学督导小组向教务处负责。
第三章 督导员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经常深入课堂听课(专职督导每周每人不少于4节,兼职督导每周每人不少于2节)、评课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听课可集体进行,也可以个别行动。每次听课要做好听课记载,并广泛了解教师及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抽查教师教案编写、作业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生毕业论文等的撰写情况,抽查考试、考查试卷质量及评分质量。
第十四条 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小组)参加学校(所在系部)组织的教学检查,评估活动(含教学比武、竞赛、评优等),参与并指导教研活动的开展。组织专题研讨或进行综合诊断,帮助改进教学、教研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重点建设专业与新设专业的督导、重点建设课程和新开课程及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和新教师等的督导,加强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较差及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的教师的跟踪督导。
第十七条 就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结合自己的看法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督导员每学期结束时,就该学期的督导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材料及听课本存教务处。
第四章 督导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有权直接向学校主要领导反映各教学部门和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校领导应当认真听取督导员的汇报。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教学督导团必要的办公场地及用品。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团成员享受一定的劳务津贴,津贴标准由校务会议确定。教务处划拔专项经费,用于各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应按时参加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积极履行其职责,圆满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成员,可终止聘任,但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教学督导员本人确因身体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辞聘,但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相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