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彩票_澳客彩票网-app官方下载

图片
信息公开
首页基本信息招生考试财务资产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服务学风建设学位科学外交合作其他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基本信息>>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正文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18-10-31 09:15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足球彩票_澳客彩票网-app官方下载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离退休人员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内进行规范性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保卫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校门秩序管理

第五条  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及机动车辆核录信息出入校门;常驻学校的单位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校内商户,凭保卫处发放的临时人员出入证件及核录的机动车信息出入校门;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家长来校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审核;或由学生本人持校园卡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八条  校外机动车辆进校须经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审核同意并登记后,按照规定的车道、路线依序进入校园。

第九条  所有进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要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车距,严格按照一车一杆通行,禁止抢道、逆行或在道闸系统前无故滞留;严禁行人及自行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道闸通道通行;严禁机动车抢杆通行,如因此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一切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第十条  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二)未经保卫处批准的重型拖挂车;

(三)摩托车、改装后的助动车和电动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四)出租车(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特殊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入校);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禁止学生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禁止送外卖车辆进入校园;本校教职员工及校内住户电动车凭保卫处发放的通行证通行。进入校园的学生摩托车(含电动车)、送外卖车辆或其它违规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拖至社会停车场,费用及其它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邮电车、运钞车等特种公务车辆及参加学校举办活动的车辆进入校园,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专用车辆、大型送货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等需进入校园的,应事先向保卫处书面报备,经审核批准后按指定时间及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携带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大门及路线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  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十六条  大门周边禁止乱停乱放,禁止摆摊设点。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进校车辆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

(二)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地面交通标线、标识牌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校内禁止鸣笛;

(三)凡进入校园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规划停车区内车位有序、规范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压线、跨位停放。禁止在校园大门口两侧、各建筑物出入门口、消防通道停放;严禁在校园内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违反本款规定的,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校园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对停放在消防通道或严重影响通行的机动车辆,本人又不在现场的一律予以拖离,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十八条  行人、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停留,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不得横穿机动车道;在没有交通标线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后通过;

(二)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靠路边行驶,不得违章超速行驶;转弯时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或违章调头逆行;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按照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域随意停放。

第十九条  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占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它妨碍交通的行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

(二)在学校道路上或道路附近因工程施工需要从事布线、挖掘、维修、绿化等作业的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并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备的,可事后完善手续。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书面征询保卫处的意见,施工后须立即恢复。

第二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或由保卫处出警人员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二十一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一律暂扣或拖离。未经允许,非本校机动车辆夜间不得在校园停放。

第四章  流动人口与大型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和教职员工房屋租售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房屋租售手续,及时向保卫处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招收聘用的非编工作人员、临时工、合同工及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等,招收聘用单位应在其进校三日内将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居留时间、地点等临时人员信息资料报送保卫处登记备案。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收聘用单位须负责妥善解决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应离校人员及时离开校园。

第二十四条  聘用临时人员的校内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配合保卫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必须与保卫处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严格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校政发〔20182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商业网点的设立、商户进驻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禁止将私人住宅、煤房、车库等改造为商业网点或出租给他人经商。保卫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临时摆摊设点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临时摆摊设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二十九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按照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原则,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不能认真履行消防、治安责任书规定条款内容,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保卫处将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保卫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保卫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引发校内不稳定事端或不服从、不配合保卫处管理的商业网点,保卫处有权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构成犯罪的商业网点经营者,保卫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并将按照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商业网点经营者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保卫处应及时取缔,并对校外人员予以暂扣物品、驱出校园等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等处理。

第六章   校园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严禁在教学区域跳广场舞或从事其它影响教学秩序的健身活动;严禁在田径场骑自行车。

第三十一条  禁止携带宠物、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内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学校缠访、闹访;禁止在校园非法集会、静坐、游行示威、贴大小字报、打横幅等。

第三十三条  严禁通过网络、微博、微信、QQ等散发和传播不当言论,影响校园和谐,危害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及“法轮功”等邪教活动;严禁在校园传教和开展非法传销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复制、传播、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参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违背的各种组织。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条幅等专用设施的,需经宣传部批准,到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成立的各种社团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禁止教职员工、物业工作人员和家属带小孩在办公楼、教学楼和学生宿舍逗留、玩耍,违者严肃处理。学生进出图书馆、学生宿舍及其它设有门禁的地方必须刷校园卡出入。

第三十八条  严格学生宿舍管理,严禁在宿舍留宿外人;严禁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危暴物品及其它违禁品进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予以收缴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养犬管理及禁止放养家禽家畜的通知》(校保通〔20187号)规定,禁止在校园内放养家禽家畜,禁止将宠物带入食堂、图书馆和其它教学场所;严禁在校内公共场所遛狗。

第四十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到保卫处备案,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保卫处配合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公租房是学校为在职、在岗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周转住房,产权属于学校,入住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禁以下违规行为:

(一)将公寓房转让、出租、转租给他人或容留违法犯罪人员居住;

(二)擅自改变公寓室内建筑结构、改建、扩建等违章搭建行为;

(三)利用公寓房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四)利用公寓房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等违法行为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办班等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公寓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住户,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恢复原状、取消其居住资格收回房屋等处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同时,擅自将房屋转让、出租、转租的教职工负连带责任。行为人因违反上述规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子等临时建筑,不得在校园围墙挖洞、开门,不得破坏校园植被和草坪绿地,不得在学校空地种菜或占作他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终止违规行为、恢复原样,并赔偿经济损失。不听劝阻的,由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职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的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扣发年终目标管理奖和综治奖、文明单位奖总和的30%100%;对违反本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的大小,扣发年终综治奖、文明单位奖的30%100%。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加重处罚。在职职工参与者,扣发年终目标管理奖和综治奖、文明单位奖总和的50%,为首者全部扣除;离退休人员参与者,扣除综治奖、文明单位奖总和的50%,为首者全部扣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进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打印    收藏
关闭窗口

学校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 邮编: 417000 | 电话/传真: 0738-8325xxx   @2014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