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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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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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11-24 10:28  

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完好率、利用率,使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室)的仪器设备能更好地为本室、依托单位及其它部门的科研工作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室属仪器设备定义为由本室自有经费、依托单位支持的设备经费及本室出面争取到的其它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室固定人员、技术人员、客座人员及实验室所属研究生、本科生均有权按规定使用本室仪器设备。

第四条 为保证本室技术支撑系统的可持续性发展,利用室属仪器设备对外进行测试均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室属仪器设备的分类管理

第五条 室属仪器设备分为专用仪器设备与通用仪器设备两类,其中专用仪器设备是指仅由一个课题方向使用的测试仪器或加工设备,通用仪器设备是指由两个以上 (包括两个) 课题方向共用的测试仪器或加工设备。

第六条 室属专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配置在各课题组实验室,由相应课题组分派仪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室属通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通用仪器设备)原则上配置在实验仪器管理组公共仪器室,由仪器管理组组长分派技术人员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本室鼓励各课题组将其它课题经费所购置的通用仪器设备纳入仪器管理组公共仪器室管理,此类仪器设备纳入公共仪器室后由仪器管理组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 专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人为所属课题组的组长,通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人为仪器管理组组长,管理责任人负责仪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专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责任人为课题组长指定的仪器管理人员,通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责任人为仪器管理组组长指定的技术管理人员。

课题组仪器管理人员负责本课题组内部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使用维护和操作培训等工作。

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公共仪器室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使用维护、实验条件保障、操作培训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时,其相关事宜由课题组自行办理并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由各课题组仪器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和维护记录等。各课组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需及时将专用仪器设备目录交室秘书备案汇总。

第十一条 通用仪器设备购置时,其相关事宜由仪器管理组配合实验室主任办理,仪器管理组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由仪器管理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技术(说明书)档案和管理档案,仪器设备原版说明书(含光盘)由仪器管理组统一管理,日常使用时使用复印件(复制光盘),以避免说明书丢失而影响实验室人员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填写《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经室秘书备案后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需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室秘书鉴定和室主任审核,由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向学校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 仪器管理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该职时,需做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包括移交仪器设备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清点仪器附件。

第十五条 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对室属仪器设备在本室范围内进行调配。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仪器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的操作、保养、校正的标准规程,并督促其他使用者按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 仪器管理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小型仪器设备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大型仪器设备要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测、保养和标定。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操作培训制度,由仪器管理组每年对流动人员、新入学研究生组织一次操作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九条 使用者在操作仪器设备时须自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服从仪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首次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认真阅读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并在熟练人员的指导和示范下进行,禁止不经允许随意调试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使用者使用完毕后应恢复仪器设备初始状态,完成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如出现异常现象或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仪器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三条 使用者必须尊重和维护仪器设备内的知识产权。不得复制他人测试数据和仪器配置软件。为维护仪器设备软件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未经仪器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已有的软件系统或使用自带的移动存储器。

第二十四条 未经论证和室主任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拆装仪器设备或改变结构,不得擅自与其它仪器联用或联网。不得在联有仪器设备的计算机上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室仪器设备不允许借出,确因科研需要借出的,需经室主任批准,并填写《仪器设备借用表》。归还时仪器管理人员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如有损坏,借用者须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者如违反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仪器管理人员应予以纠正,对多次违反且不听从劝告者,仪器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由室主任组织事故鉴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二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购置价格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除按照《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仪器管理制度》和本条例第三、四章管理规定执行外,还应当遵循以下使用、维护原则。

第二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实行由仪器管理组集中管理。由仪器管理组组长指定经过培训的技术管理人员为使用责任人,使用责任人负责使用、指导操作,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责任人建立技术档案,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履历表》。保存档案项目包括:验收记录、随机的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图纸、保修单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挂牌,标明使用责任人、主要技术参数、使用流程、安全操作规范。摆放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责任人须统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并按规定参加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年度统一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与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预约制度。本室使用者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预约表》,外单位使用者需提交《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表》,并在预约时间内由使用者自由支配使用,超越预约或申请批准使用时间需另行申请。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顺序原则上按申请者向本室仪器管理组公共仪器室提交预约或申请的先后顺序决定。遇有特殊情况急用时可向室主任提出特殊申请,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裁决先后使用顺序。

第三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培训使用和专人使用两种形式,对操作较为简单的大型、精密仪器,使用者需经过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未经培训者,不得擅自开机使用;对特别贵重和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技术管理人员专人操作使用。

第三十六条 如相关课题需长时间使用需专人操作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则由使用责任人对使用者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签定《仪器使用许可及使用责任书》,使用者方可独立进行与该课题相关的仪器使用。使用完毕后,应经技术人员检查,在确认仪器完好无损、并据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表》后,使用者方可离开。

第三十七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责任人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使用责任人须定期检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存放地点,根据仪器设备环境要求要做到:防光、防震、防潮、防鼠、防虫。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三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使用责任人不能排除的,应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及时维修。在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并尽快与仪器公司联系,办理保修和索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十条 使用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在使用中积极开展功能开发工作。

第五章  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室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以服务科研为原则,在完成本室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第四十二条 仪器管理组利用公共仪器室通用仪器设备所开展的技术服务全面实行有偿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单独建立经费卡,资金往来报办公室行政秘书备案。仪器设备的运转费用(包括维修、维护、升级、人员成本、动力消耗等)经室主任签字批准后方可在收取的服务费中列支,必要时室主任可以从实验室自有经费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第四十三条 列入公共仪器室集中管理的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仪器管理组组长核定,并经室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校国有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审批。未经室主任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收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各课题组利用专用仪器设备所开展的技术服务对组内实行无偿服务,对组外实行有偿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由课题组与用户自行商定)由课题组自行支配。

第四十五条 第八条中其它课题经费所购置的通用仪器设备在纳入公共仪器室集中管理后,该仪器设备将按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管理,但对提供仪器的课题组实行无偿技术服务。

第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申请程序规定如下:

1. 申请者首先填写《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交至本室仪器管理组,由仪器管理组安排使用时间;如需使用由本室技术人员专人操作的仪器设备,需与技术人员说明技术服务内容及实验细节。

2. 使用者使用仪器设备完毕或技术人员代为操作完毕后,由技术人员根据收费标准核算设备运行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为使用者或接受技术服务者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及耗材收费表》。

3. 在《仪器设备使用及耗材收费表》规定期限内,使用者或接受技术服务者通过本室行政秘书向本室拨付相应费用。未经室主任批准而逾期不拨者,取消其享受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技术服务资格直至缴清之日止。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室仪器设备使用的目的是为保证科学研究活动的正常开展,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要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预先已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性能,明确熟悉操作过程,并有使用经验或有对该仪器设备使用过的人在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无需赔偿,但应由使用责任人及时查明原因并汇报给室主任。

第四十九条 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性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操作熟悉的人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第五十条 由于下列主观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
)不服从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
1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好的。

第五十二条 赔偿金额大小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事故鉴定小组报室主任研究后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条例由精细陶瓷与粉体材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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