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外借管理规定(院政发〔2007〕54号)
作者: 时间:2012-05-22 点击数:
学院所有的仪器设备,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情况,非外借不可,首先要征得使用部门的同意,报请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经设备管理部门认可,办理有关外借手续,方可将仪器、设备借出。
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领导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借用部门必须向我院交纳租金。其租金每日按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取,租金计算从借出之日起到归还之日止。
二、为保证租金的收取,借用单位需向我院预交押金,押金视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分为:预交设备原值;预交设备原值的一倍到两倍。为确保押金的收取,设备外借之前,双方需签订设备借用合同,双方领导批准,方能生效。
三、仪器设备借出之后,借用单位必须精心爱护,一旦用坏,要立即告知我院设备主管部门,并及时负责修理,修理费由借用单位承担。经修理不能恢复设备原来状态,甚至无法修理的,借用单位必须赔偿我院损失。视仪器、设备的贵重情况赔偿原值,甚至原值的一倍到两倍。
四、专项仪器设备(重点学科、专业、精品课程建设等)是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的设备,为学校所有,不为教师私有财产,由学科带头人、专业或课程负责人负责管理,严禁私人带回家使用。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务处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