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院政发〔2007〕58号)
作者: 时间:2012-05-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训室(包括计算机操作室、语音实训室、音乐实训室、美术实训室、演播室、微格室、体育训练馆、金工实习工厂等)是隶属于学校从事实验教学、技能训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场地。
第三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育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必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教学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与调整。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资源共享,努力提高使用率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主任要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应以教学为主,同时应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实验室应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应切实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的防护,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消,必须先经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论证材料,经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咨询与论证,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3人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对环境、设施、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对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师资队伍的建设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保证实验室所需的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其他部门不得侵占。实验室的房屋维修、水电安装、环境保护、实验用家具等项目经费不在设备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学校采取多渠道安排资金,保证实验室建设经费。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原则上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各项信息。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数据。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购置仪器设备要按计划进行,要求做到造型合理,经济实用,供应及时。防止重复购置、错误购置和购置劣质设备的事故发生,一旦造成1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需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予以赔偿或罚款。购置5万元以上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教务处组织下进行专项论证,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在不违背学校制度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管理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实验室建设经费、年度经费分配挂钩。学校每年召开1次实验室工作会议,对实验室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在分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实验室管理的校级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配备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由分管处长在处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下达实验室工作任务书,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组织进行实验室投资效益的评估;
(四)制定并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并督促执行;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负责审定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组织搞好在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做好实验室教学管理工作,检查并统计实验开出情况,配合系部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的检查监督,协调物供部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供应等工作;
(八)管理实验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以及职务评聘工作;
(九)负责实验室的评估、总结评比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系主任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具有高级职称,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热心于实验室工作的教师或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由系主任推荐,学校任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在主管系主任的指导下,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四)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五)负责制定购置仪器设备计划,并报主管系主任审核;负责编制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七)负责本实验室的档案建设。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教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核算。
第三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职务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危险品、有毒品、有害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安全保险的法规,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炸、防腐、防污染、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积极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做好工作环境的管理。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员由保管员兼任,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及时提出批评。教务处和武保处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实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后勤基建处落实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接触毒品的保津贴由教务处、人事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专库存放危险品和剧毒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品的审核和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实验所需的实验动物,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