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规定(院政发〔2007〕56号)
作者: 时间:2012-05-22 点击数: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规范实验教学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
(一)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
(二)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操作和技能,并使其具备独立完成实验操作的能力。通过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立及实施,注意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验设计、科学研究能力。
(三)训练学生正确观察和记录实验现象、实验数据,正确掌握数据处理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具有严谨、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科研作风,正确树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
第三条 实验课应具备的基本教学文件
(一)实验教学大纲。
(二)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三)教师的实验课教案(含准备实验的实验报告)。
第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实验教学工作,教书育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教师系列人员须具有助教以上职称;其他系列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新任教师须与其他已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共同指导实验课一轮并通过试讲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担任实验指导工作:
1、实验技能较差,不具备指导实验课的能力。
2、连续2个学期教学效果较差。
3、3年内没有主讲或随堂听讲相应的理论课。
第五条 实验员须接受专门的岗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提倡对实验课程的整合,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多门课程知识的实践能力。提倡实验课程单独设置、独立考核。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以实现实验教学目的为宗旨,结合具体实验课程在学生实验能力、创新能力培养方面的特点,结合师资、实验条件来确定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第七条实验教学授课计划的编制。学期实验教学授课计划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实验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以及实验考试、考查等具体措施的依据。同时,也是实验室编制请购低值易耗品计划和评估投资效益的依据。因此,凡需开设实验课的系部,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编制好学期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于每学期放假前1周通过教务处下达到相关实验室。凡没有计划的,实验室不予开设实验。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一经制定,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更,应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八条 实验分组及指导教师配备。每组实验安排学生15-20人,配备指导教师1人。
第九条 实验前准备。实验员须提前将实验课所需仪器设备、药品等准备好。实验指导教师应检验仪器的可靠性及药品的有效性,并做好记录;对于首次开出的实验应试做并写出试做实验报告。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对其指导的实验亦应试做并写出试做实验报告。
学生必须在实验前认真预习,并写出预习实验报告,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并签字。预习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允许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第十一条 学生实验过程中应按指导教师提出的实验要求,认真进行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实验现场巡视指导,纠正学生的不规范操作,检查学生实验数据、记录,并按照实验课考核要求加强学生实验操作的考核,掌握学生的实验表现。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质疑、答疑。
第十二条 学生实验结束,应将实验记录交给指导教师审查并签字。学生实验失败或结果误差太大,一定要重做。
第十三条 实验课后指导教师要督促学生认真清理、整理药品、材料、工具和设备,打扫卫生。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应及时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实验室使用记录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对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有关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办法组织赔偿和维修。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上交实验报告。各实验室要依据具体实验课程的情况规范实验报告格式及内容,对其中有效数字、数据处理、结果及讨论等要做出明确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课程的考核。
(一)凡独立开设实验课的,单独进行考试,单独记成绩。
(二)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根据专业和课程的性质,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操作考试、平时成绩综合评分。
(三)实验考查、考试的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数据处理、分析问题及撰写报告的能力等。
(四)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凡实验考试、考查不及格者,需要在理论课期末考试前参加1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试,下学期理论课补考前必须先补考实验,补考实验及格后,才能参加理论课的补考。否则,该课程以不及格论处。
(五)学生无故缺做实验1次,本实验课成绩认定为不及格。因故经批准缺做实验但未按时补做或补做后不合格,本实验课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