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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执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0-30 点击数: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执行管理办法

(校政发[2019]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教学管理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保障培养方案制定的科学性、连续性、稳定性,执行的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方案制订的原则

第二条  制定(修订)培养方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围绕学校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目标,建设高水平、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的战略目标,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发展对未来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坚持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相结合、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专业规范与专业特色相结合、统一规格与个性发展相结合、主干课程和前沿特色课程相结合、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深入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坚定、品德修为高尚、人文底蕴深厚、知识能力高强”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鼓励各学院开展不同专业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弱化专业壁垒,为跨学科、跨专业交叉修读提供平台。鼓励打通专业课程修读渠道,满足学生个性化成长需求。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规定程序批准执行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专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周期内,即一届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得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章  培养方案制订的程序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业简介;

(二)培养目标;

(三)培养要求(包括知识、能力与素质要求和学生毕业具体要求);

(四)主干学科;

(五)核心课程;

(六)实践特色;

(七)学制学位;

(八)课程与毕业要求对照矩阵;

(九)学分学时构成表;

(十)指导性教学计划进度表;

(十一)分学期教学计划表。

第六条  教务处结合学校目标定位的调整,提出修订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报校务会审定后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各学院在教学院长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文件的要求,组织本学院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在广泛征询行业企业、学生(在校生和毕业生)和教师的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并保证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每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即如何支持培养目标的实现和毕业要求的达成。拟订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递交的培养方案组织审核,各学院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定稿后,由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印刷成册,并组织各学院录入教务系统。

第九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新生入学时开设的《专业导论》课程中向学生进行认真的解读,以便让学生知晓本专业的教学安排和要求。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教学院长共同按学科性质、业务范围划分课程开课单位,再由开课单位按照教研室的归口承担课程。课程的开课单位一经确定,各学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非本学院专业的所开设的课程。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拟定每学期的执行计划,报教务处。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将教学任务下发到各学院。各教研室核对教学任务并负责具体落实任课教师及教学班级。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异动处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正在执行的和已经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 在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培养方案的,其调整和修改的内容应是在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指导意见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课程体系基本架构等方面的调整。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各专业更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设或减少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更改培养方案。

(二)更改培养方案必须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教学副院长签字、报教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再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方能更改。签字同意的《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申请表》一份存教务处,一份由学院存档。凡未经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查同意的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三)经同意更改的培养方案从开始执行的授课对象起将继续沿用调整后的方案,直到新版人才培养方案出台时终止。

(四)培养方案异动更改申请时间一般应在报送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前提出。

(五)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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