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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7-12-27 21:47  

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科技源头创新和促进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增进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以知识创新推动技术创新,促进我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繁荣与发展,特设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

第二条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针对企事业单位在生产活动中提出的重要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拔款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捐赠。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省自然科学基金会捐赠30万元以上,可以成为联合基金组建成员单位。联合基金损赠必须首先提出捐赠申请,并注明捐赠款项的目的和用途,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接受。

第四条联合基金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捐赠成员单位共同管理。

第五条联合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与管理,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模式运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凡省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联合基金的申请项目内容,应符合当年的《项目指南》所资助范围和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提出的重要技术问题。

第八条联合基金申请者必须满足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联合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其时间与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同步进行。省基金办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十条联合基金申请书与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格式相同,申请者必须按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申请书须经项目依托单位和学术委员会审查、筛选,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联合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同时进行。联合基金项目的初审、通讯评审、学科组评审的程序参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资助的项目名单,与基金捐赠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商议并确定当年的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并下达。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和计划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基金办审查、核准,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由基金办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联合基金研究期限一般为两至三年,联合基金项目可采用书面结题或专家现场验收方式结题。书面结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专家现场验收结题由省基金办会同基金捐赠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规定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省基金办和基金捐赠单位共同管理,按规定撰写项目研究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项目集中申报、受理时间内统一报送省基金办。

第十八条项目依托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基金捐赠单位对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协议,就项目继续研究、资助经费和成果归属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并报省基金办审查批准后,项目的继续研究与管理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中止、撤销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受资助单位的报送、报批事项,受资助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对报批事项,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办理委内有关手续并予以批复,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人员及项目实施重要变动情况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新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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