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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007-12-27 21:50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科学基金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讲求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经单位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和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学基金委)审批。

4. 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易改装开支的费用。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费用不得列入。

5. 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6.项目劳务费:可以从项目资助经费中提取10%作为项目劳务费,发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三章 拨 款

第五条资助项目的拨款,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书》为凭按规定拨给项目依托单位;省基金办会同项目依托单位将不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消资助。不按规定提交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的,暂不拨款。因故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

第六条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转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第八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九条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对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省科学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条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科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必须向省基金办提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返回省基金办。

第十二条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基金办,经省基金办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省基金办和项目依托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编报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应经项目依托单位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方可上报。

第十四条资助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报科学基金项目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基金办将进行抽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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