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发〔2008〕9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 知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
附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中的咨询、评议、评审、指导和监督作用,对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术尊严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我院教授、专家为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审议、开展一切学术活动。院学术委员会直接向院长负责。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教育、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崇尚科学公正,积极推动我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四条系(部)可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基层学术分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和各系(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召集系(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的联席会议。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术道德良好,在学术上有造诣的
教授和专家组成。经各系(部)民主推荐,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长聘用。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外出,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技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每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部)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长可根据学科需要,增补个别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每学期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凡需要进行表决的议案,需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和尊重个人意见。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议、评定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等。
第九条 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考察引进优秀人才。
第十条 评定学院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
第十一条 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优秀论文、著作等。
第十二条评定、审议、鉴定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评价、指导、审议各种学术刊物。
第十五条咨询、审议、设立院内科学研究机构。
第十六条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第十七条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八条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十九条负责审议、制定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承担学院委托的其它科研决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院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复议权。
第二十四条 对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个人学术问题,该委员实行全过程回避。
第二十六条 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长、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停止聘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