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发〔2014〕56号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2014年11月15日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校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一般应为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秘书长列席会议。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17-23人,由学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教学系部的推荐名额,由各教学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民主推选和校长提名两种方式产生候选人,报校党委会审议后确定委员人选。
新组成的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3、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4、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在任期间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予以替换。如任期内增补委员,需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全体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决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权利与职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学校委托,下列事务可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直接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方案,需要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实到人数的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议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