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院政发〔2007〕55号)
作者: 时间:2012-05-22 点击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为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提高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由教务处统一分配管理。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实验室)或仪器设备使用人负责。
二、仪器设备维护及维修
第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维护保养制度、检修校准制度。实验室每学期应组织1次对仪器设备的全面检修和校正;计量测试仪器应根据其稳定程度严格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校准。
第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做好防尘、防震、防潮、防磁、防静电等项工作。放置设备的房间以及摆放实验仪器的实验台面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准堆放杂物,以利于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 仪器设备应建立起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操作规程、说明书、使用记录、故障及维修记录等。基本维修记录中应记录故障现象、发生原因及时间、解决办法、维修人员姓名及所付经费等,以备考查和经验积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组建档。
第六条 学生实验前,实验教师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向学生讲清楚仪器设备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因误操作等造成的人为损坏。
第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立足于本实验室自修,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技术特长,做到节约开支,保证时效。
三、经费的申请与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实验室所在专业系专项维修资金解决。学校鼓励实验室利用创收收入维修实验仪器和设备。
第九条 学校拨款的仪器设备维修费主要用于解决教学急需或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重点解决基础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 每年由教务处向各系下发《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设备维修计划表》,各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下一年度维修经费计划。教务处参照申请计划,按各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台数、新旧程度、教学任务、上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各项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等,核定本年度维修经费限额。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共用的仪器和设备,其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实验室自筹解决。因实验室确有困难不能全额解决的,需由实验室提出申请,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支付。
第十二条 单台价格超过500元的设备需要维修时,使用单位需填写《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学设备报修单》,交教务处核实维修费的预算,再由教务处组织技术人员实施。仪器设备维修后,实验室要组织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负责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每年教务处将对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情况进行考核,并参照考核结果核定下一年度维修经费限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